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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,二胎政策说明
来源:http://www.niekau.cn  日期:2023-06-08

2018年1月1日起,新的计划生育法正式生效,但是各个地方的细化规定依旧存在差异。那么,吉林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呢?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清楚各省份的生育政策,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最新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下面就为大家介绍。

安徽省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
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,可以申请再生育:

(一)双方均为独生子女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(二)双方均为少数民族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(三)双方均为归国华侨,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,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;

(四)再婚夫妻,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(五)再婚夫妻,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;

(六)婚后不育,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;

(七)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

(八)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,五级以上的因公(工)致残人员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(九)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,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
(十)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(十一)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(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);

(十二)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
(十三)大山区的乡,女方在农村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再生育:

(一)妊娠16周以上,违反《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》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;

(二)故意致婴儿死亡的;

(三)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。

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。

生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实行登记制度

新修改的《条例》,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、报告制度,对符合“全面两孩”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,生育两个以内(含两个)孩子的,不实行审批,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。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对于符合规定,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,仍然需要办理《生育证》。

再婚生育须符合三种情形

条例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: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、另一方无子女,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;再婚夫妻,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、再婚后未生育的;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。

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“安徽省2020年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二胎政策”的相关知识,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。若想了解更多安徽省政策内容,可致电相关部门。

二胎政策

第15条:促进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。

对于两岁或以下出生的孩子,不进行审批,家属应安排分娩。

第16条:在下列任何情况下,您可以要求另一个孩子:

(1)在这两个孩子中,孩子在医学上被认定为生病和残疾,医学上认为丈夫和妻子可以再次分娩;

(2)再婚夫妇(不包括再婚),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,结婚后只有一个孩子;

(3)再婚夫妇(不包括再婚),再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,结婚后没有子女的。

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,要求生育另一个子女的夫妻,应当适用于夫妻分居登记的分区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。,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。审查后,区,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

二胎新政策

2016年,我国已全面实施二胎新政策,只要满足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就可以再生育,不再要求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,而且对于生育二胎的家庭还有补助与奖励。

生二胎的条件

全面二胎新政策的福利主要有三部分,其中包括生育津贴、产假、地区政府奖励,当然,各地区的具体奖励标准也有不同,通常奖励到手在几千到几万不等,少数发达地区能达到10万左右,二胎政策奖励如下:

1、生育津贴

二胎家庭完成生育后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,且和一胎标准一致,除了基础产假工资发放98天外,难产的产妇可再增加30天,住院生产时候还可以够领取生育医疗费。

吉林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,二胎政策说明

2、产假政策

生育二胎的家庭,产假也可以同样享受,除了丈夫能有5天的陪产假外,产妇本身就有98天-158天不等的产假。

3、地方政府奖励

各地政府对生育二胎的家庭的奖励不一样,通常最低是是几百元,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。

Tips:

虽然二胎全面开放,但是还是要求先办准生证再怀孕,办理准生证可在网上进行登记办理,也可以到当地社区进行现场办理,视当地政策而定。

四川省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

根据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
(一)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;

(二)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;

(三)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;

(四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;

(五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;

(六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,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;

(七)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;

(八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;

(九)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(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、丘陵、河谷地带)的农村人口中,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;

(十)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;

(十一)婚后患不育症,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。

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:

(一)因丧偶再婚的,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,另一方无子女的;

(二)因离婚再婚的,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无子女的。

前款所称无子女,是指未生育、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。
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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